海关总署2026年第118号公告《关于进口泰国食用水生动物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》的政策解读
一、准入范围
对象:人工养殖或野生、供人食用的活水生动物。
排除:CITES附录物种、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、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(具体清单见海关总署官网)。
注:本次为活鲜新增准入,泰国冷冻/加工水产品仍按原2025年第25号公告执行。

二、国内进口商前置动作
进口前必须办理《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》,无证不得报检通关。
三、泰方生产企业门槛
泰国养殖场、中转包装场等须受泰方农业与合作社部监管;
由泰方向中方推荐并完成中方注册登记,获注册编号;
已注册企业须建全链条安全卫生追溯体系(养殖→捕捞→包装→储运→出口)。
四、产品本体合规要求
来源:养殖类须产自泰国境内水域;野生类可来自泰国境内或国际水域。
用药:全程禁用中泰双方禁用药物,限用/准用药物依规科学使用。
监测:泰方对疫病、毒害物质、食源性病原微生物监测,结果须达中方标准。
出运前:泰方官方兽医临床检查,确认无传染疫病/寄生虫症状、适合食用。
五、包装与中文标签
不同企业/捕捞海域/品种分开独立包装;容器全新或消毒,水冰铺垫料无害。
外包装强制中文标签:品名+学名、野生注捕捞海域、养殖场/包装场/出口企业名+注册编号、目的地标“中华人民共和国”。
六、随货卫生证书(每批必备)
泰方主管部门出具正本随货,中/英文打印,手写(除签字)或涂改无效。
含:学名/数重量、养殖填养殖场编号(野生填捕捞区+包装场编号)、进出口商信息、启运日期/口岸/运输工具、合规及适合人食声明、签发日期、官方兽医签字、泰方官方印章。
七、违规后果
口岸查验若发现无证、无注册编号、证书瑕疵、标签缺项、检出疫病/禁药等,依法退运或销毁;多次不合格的生产企业可被中方暂停进口。